(2015)天执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陈宝林与蒋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宝林,蒋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338号申请执行人:陈宝林,退休职工。被执行人:蒋翠红,独资业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一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蒋翠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翠红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蒋翠红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蒋翠红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蒋翠红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0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董茂宣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花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