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1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薛保云与被告苏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保云,苏喜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1409号原告薛保云,男,农民。被告苏喜军,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保云与被告苏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保云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保云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保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薛保云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郝烨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梅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