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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1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薛保云与被告苏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保云,苏喜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1409号原告薛保云,男,农民。被告苏喜军,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保云与被告苏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保云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保云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保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薛保云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郝烨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梅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