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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郝某与李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06号原告郝某。被告李某。本院受理原告郝某诉被告李某离婚一案后,被告李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于2012年3月12日在万全县孔家庄购买丽阁雅园16号楼6单元602室,之后夫妻双方便在该房屋居住至今。为此根据相关规定,应由万全县人民法院管辖,并提供相关证明三份。本院认为:被告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另提供分别由万全县孔家庄商业街社区委员会、万全县孔家庄派出所、丽阁雅苑物业管理处所出具的证明各一份,该三份证据证明被告李某在万全县孔家庄镇丽阁雅图小区居住,且连续居住已满一年,故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李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李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万全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冯延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高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