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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宋德民与郭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德民,郭铭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0561号原告宋德民,男,195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夏邑县。被告郭铭,男,25岁,汉族,住所地夏邑县。原告宋德民与被告郭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德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德民负担。审 判 长  苏建军审 判 员  尹晓林人民陪审员  李 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