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汀执行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蔡建荣与许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建荣,许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1741号申请执行人蔡建荣,男,1989年10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代理人饶如清,长汀县大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许忠明,男,1967年7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建荣与被执行人许忠明(2014)汀民初字第25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80000元及利息暂时不能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17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邹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