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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王朝腾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刑初字第21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朝腾,农民,住贵州省天柱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2月8日被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本案于2014年8月4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8月3日被抓),2015年2月5日被逮捕。现在押于龙岩市看守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朝腾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卢羽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朝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1年6月16日凌晨,被告人王朝腾伙同杨再安(已判决)窜至龙岩市新罗区南城隔后双泉路59号门口,盗得修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车号为闽F×××××的凌肯牌LK125-5X摩托车(发动机号030203400、车架号LZ4K155P233203400)。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924元。2、2011年6月18日凌晨,被告人王朝腾伙同杨再安窜至龙岩市新罗区西城源通汽修厂宿舍门口,盗得王某的一辆车号为闽F×××××的宗申牌ZS125摩托车(发动机号2A307780、车架号LBMPCJL35A1028634)。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346元。案发后,该车已追回并归还失主。3、2012年5月31日凌晨,被告人王朝腾伙同杨再安窜至龙岩市新罗区中城梅林新村5号楼楼下,盗得张某的一辆车号为闽F×××××的豪进牌摩托车(车架号LZ112P906BHK04617、发动机号111002746),后杨再安将该车骑到新罗区雁石镇以950元的价格卖给郑彩良(已判决)。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788元。案发后,该车已追回并归还失主。4、2012年5月31日凌晨,被告人王朝腾伙同杨再安窜至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天井巷1号,盗得陈某的一辆车号为闽F×××××的豪爵牌摩托车(车架号LC6PCJK2980B13126、发动机号DX011017),后杨再安将该车骑到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欲卖给郑彩良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777元。案发后,该车已追回并归还失主。5、2013年2月3日晚,被告人王朝腾伙同袁仁发(已判决)窜至龙岩市高级中学大门左侧盗得王小钢停放于该处的一辆宝德125型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924元。案发后,该车已追回并归还失主。6、2013年2月4日19时许,被告人王朝腾伙同袁仁发窜至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安居委会围墙边,盗得停放于该处的一辆银灰色助力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380元。案发后,该车已追回。7、2013年2月4日晚,被告人王朝腾伙同袁仁发窜至龙岩市新罗区西城登高西路富山国际马路对面盗得马某的一辆钱江牌125型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289元。案发后,该车已追回并归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朝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朝腾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领条,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2009)天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13)龙新刑初字第38、595号刑事判决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等相关书证,失主的陈述,同案人的供述,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朝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作案七起,共计价值人民币2142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量刑方面,鉴于被告人王朝腾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王朝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被告人多次盗窃,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朝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6年10月3日止)。二、责令被告人王朝腾退赔失主修某人民币92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赖  海  波人民陪审员 余  亿  明人民陪审员 莫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林茜茜(代)本案主要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