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孙贵堂与赵凤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贵堂,赵凤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738号原告孙贵堂,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赵凤田,男,成年人,汉族,住长垣县。原告孙贵堂诉被告赵凤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贵堂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5年4月2日孙贵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贵堂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贵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8元,减半收取3654元,由孙贵堂承担。审判员 关 磨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永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