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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献武与韩军只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献武,韩军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075号原告王献武,男,1953年4月25日出生。被告韩军只,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献武与被告韩军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献武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献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献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新贞负担。审判员  庞红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淑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