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献武与韩军只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献武,韩军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075号原告王献武,男,1953年4月25日出生。被告韩军只,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献武与被告韩军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献武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献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献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新贞负担。审判员 庞红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淑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