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姜梦雨与黄锦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梦雨,黄锦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40-1号原告姜梦雨,男,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姜金师。被告黄锦锦,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原告姜梦雨与被告黄锦锦健康权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祁栋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