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行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与蒙阴县蒙阴街道办事处官庄社区行政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蒙阴县蒙阴街道办事处官庄社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蒙行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蒙阴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秦元东,局长。被执行人蒙阴县蒙阴街道办事处官庄社区。法定代表人李秀峰,主任。申请人蒙阴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3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蒙阴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5日以被执行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12年8月开始,擅自占用蒙阴县街道办事处官庄社区集体土地6183.75平方米堆放建筑废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蒙国土资罚字(2014)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是:责令缴纳复垦费人民币92000元。经审查,申请人蒙阴县��土资源局作出的蒙国土资罚字(2014)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2月5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于2015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人蒙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蒙国土资罚字(2014)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执法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蒙阴县国土资源局蒙国土资罚字(2014)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限被执行人蒙阴县蒙阴街道办事处官庄社区15日内自动履行蒙阴县国土资源局蒙国土资罚字(2014)第12号行政处罚��定书。本案执行费128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宗忠审判员 赵克荣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淑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