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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尤执字第4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长江与被执行人尤溪县汤川乡白际村民委员会、林观家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长江,尤溪县汤川乡白际村民委员会,林观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尤执字第461-1号申请执行人黄长江,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尤溪县。被执行人尤溪县汤川乡白际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尤溪县。法定代表人林观家,村主任。被执行人林观家,男,1964年12月9日,汉族,农民,住尤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长江与被执行人尤溪县汤川乡白际村民委员会、林观家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尤民初字第16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尤溪县汤川乡白际村民委员会、林观家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尤溪县汤川乡白际村民委员会、林观家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946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世  锦审判员 苏  新  耀审判员 黄  文  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吴慧芳(代)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过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