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商初字第30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青岛友利世纪担保有限公司与青岛三特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冰冰电器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友利世纪担保有限公司,青岛三特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冰冰电器有限公司,潍坊传盛商用设备有限公司,青岛三湖电器有限公司,修相鹏,冯艳,王峰,青岛三特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30345号原告青岛友利世纪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蓉,总经理。被告青岛三特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修相鹏,总经理。被告青岛冰冰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艳,总经理。被告潍坊传盛商用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克坚,总经理。被告青岛三湖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修相鹏,总经理。被告修相鹏。被告冯艳。被告王峰。被告青岛三特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修相鹏,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青岛友利世纪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三特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冰冰电器有限公司、被告潍坊传盛商用设备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三湖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修相鹏、被告冯艳、被告王峰、被告青岛三特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人民币900万元”。本院认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超出本院受理案件范围,本案应移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被告潍坊传盛商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潍坊市××城经济开发区××街、彩虹路口。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根据该规定,被告潍坊传盛商用设备有限公司不在青岛市辖区内,且诉讼标的额为900万元,超出了本院受理范围。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移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焕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