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定西市安定区中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西市安定区中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中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凤安路新城佳苑三号楼附一楼。法定代表人王云,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狄正中,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张琨,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民二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张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琨给付申请执行人标的款69569元(利随本清)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99元,申请执行费794元。但被执行人张琨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利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杜颖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