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州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613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40年,汉族,不识字,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李某,巴中市巴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吴某甲,男,生于1965年,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吴某乙,男,生于1967年,汉族,不识字,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吴某丙,女,生于1972年,汉族,不识字,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作秀及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已年满74岁,且常年体弱多病。原告育有两子一女,均已成年并另立户口。现原告生活起居需人照料,却不料被告不念养育之情,相互之间推诿扯皮,不履行对原告的赡养义务。原告的亲属、当地村社、巴州区水宁寺镇人民政府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但三被告都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为维护原告利益,故起诉来院,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履行对原告的法定赡养义务,每人分别向原告支付赡养费3000元/年。2、由被告轮流安排照料原告的基本饮食起居。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吴某甲辩称,应该赡养父母,但是我没有能力。诉讼费我一分钱都不承担,这个后果不是我造成的。至于原告的饮食起居,原告拆除原住房,未告知我,我也不清楚此事。被告吴某乙辩称,我父亲在1998年6月16日去世后,原告的饮食起居和医药费这些都是我给的,拆老房子的时候我一直劝阻原告不要拆。但原告不听劝阻,而且还说不要我管也不要我供养。赡养费我愿意给,但我没有能力。以后我可以照顾原告,但我现在心里不服。被告吴某丙辩称,赡养费该给,也可以照顾原告。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系母子关系,现三被告均已成家并各自生活。原告丈夫于1998年6月去世,丧事由长子吴某甲负责。1996年至2010年10月原告一直随次子吴某乙一起生活。由于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原告于2010年10月后开始独居一人生活在祖屋中。原告居住的祖屋(在三被告成家另立门户前,房子未修补过),原告称2014年3月进行了拆除,得到拆迁补偿款42000元(只拆除旧房未还房)。拆迁后,三被告不愿为原告提供居住条件,原告无处居住。2014年12月30日,巴中市巴州区水宁寺镇人民政府根据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签订了《关于吴某甲和吴某乙的母亲王某某入住敬老院的协议》。1、吴某甲的母亲王某某的住宿、生活由敬老院负责管理,王某某每月向敬老院缴纳生活费300元。2、吴某甲的母亲王某某的医疗问题由其本人及其子女负责。3、吴某甲的母亲王某某的个人安全问题由村委、其本人及其子女负责管理……。5、王某某在敬老院期间如遇生病等特殊情况,敬老院可以第一时间通知其村委及其子女……。7、王某某在死亡后的一切事宜由村委及其子女负责……。巴中市巴州区水宁寺镇人民政府、水宁寺镇民政服务中心、水宁寺镇梭椤村村民委员会(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及王作秀本人签字。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原、被告身份证明,《关于吴某甲和吴某乙的母亲王某某入住敬老院的协议》、调查笔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已年满75周岁,且房屋拆迁后,已无处居住生活。被告吴某甲、吴某乙虽对原告王某某拆除祖屋提出异议,但房屋已拆除,且原告也获得了相应的拆迁补偿款。庭审中,原告称不愿回到三被告处居住生活,自愿在巴中市巴州区水宁寺镇敬老院居住,本院予以支持,但费用应由三被告负担。因原告在拆除房屋时获得了补偿款,有一定的收入,故三被告可适当减少赡养费的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每人每年向原告王某某支付赡养费2000元(2015年赡养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其余赡养费限每年1月31日前给付清)。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负担。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魏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肖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