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执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与麦远冰、赵振声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419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欧阳湘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麦远冰,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026,住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赵振声,男,汉族,住所同上。(2014)珠斗法民三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麦远冰在建设银行城南支行账户62×××83的存款3806元。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加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余腾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