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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终字第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柳新分公司、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处、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处,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柳新分公司,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徐民终字第03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处,住所地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黄山。负责人庄静,该处处长。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煤建路7号。法定代表人于保华,该公司董事长。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秋,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欣,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柳新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负责人钮传兵,该分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建委二楼。法定代表人吴显辉,该公司董事长。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段世全,该公司员工。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雷三恰,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处(以下简称矿业集团工程处)、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业集团)与被上诉人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柳新分公司(以下简称汉中集团柳新分公司)、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中集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0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矿业集团工程处、矿业集团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秋、李欣,被上诉人汉中集团柳新分公司、汉中集团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段世全、雷三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汉中集团柳新分公司与汉中集团原审诉称,从2002年至2005年期间,汉中集团的分支机构即汉中集团柳新分公司承接了矿业集团工程处的徐州矿务集团垞城煤矿(以下简称垞城煤矿)更新厂厂房拆除及新建、浴室楼新建、福利楼改造等工程,工程完工后已交付使用。上述工程总造价为2991047.99元,矿业集团工程处仅支付工程款1200000元,尚欠1791047.99元未付。汉中集团柳新分公司年年催要,矿业集团工程处均以种种理由推拖。矿业集团工程处系矿业集团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没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故汉中集团柳新分公司与汉中集团诉至法院,要求矿业集团工程处与矿业集团支付工程款1791047.99元及该款从2006年1月1日以来的利息75224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共计2543287.99元。矿业集团工程处与矿业集团原审辩称,1、汉中集团柳新分公司及汉中集团诉称工程已于2004年施工完毕,现提起诉讼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2、其诉请的工程款数额没有依据,且未能确定,故汉中集团柳新分公司及汉中集团主张利息损失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矿业集团(原徐州矿务局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即矿业集团工程处(原徐州矿务局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华美建筑安装分公司)承建垞城煤矿的更新厂厂房工程。2002年10月29日,汉中集团(原江苏省铜山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即汉中集团柳新分公司(原江苏省铜山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柳新分公司)以徐州市铜山区(原铜山县)柳新镇新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桥村委会)的名义与矿业集团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矿业集团将垞城煤矿更新厂老厂房拆除及新建工程发包给新桥村委会,工程总造价200000元,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自双方签署交工验收单后15天,新桥村委会提出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应在15天核查完毕,交经办银行审查,自银行审查定案之日起,矿业集团应在10天内付清工程款;本工程预计开工日期自2002年10月28日至2003年1月20日(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本合同为分项工程大包合同,实行预算包干,一次性包死,预算值为200000元,质量要求达到建筑业验收规范、安全,矿业集团收取新桥村委会大包管理费5%,因矿业集团要求增加的工作量可调整。后汉中集团柳新分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对垞城煤矿更新厂工程施工超过了原约定的工程量,工程于合同约定时间竣工。2003年6月30日垞城煤矿与矿业集团工程处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垞城煤矿将该矿福利房(新浴室楼)土建、水电暖安装、通风及烘干设备发包给矿业集团工程处承包,工程名称为垞城煤矿福利房搭接工程;开工日期2003年7月13日,竣工日期2003年12月16日,合同工期155天;合同价款约1270000元,本工程执行煤炭部专业定额及局规定让利标准、相关取费标准和省市局有关文件精神;矿业集团工程处的项目经理为刁九生,职务为经理,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为张普林,职务为总监。2003年8月25日,矿业集团工程处与汉中集团柳新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矿业集团工程处为发包人,汉中集团柳新分公司为承包人;工程名称为垞城煤矿浴室楼,工程内容为施工图纸内的全部内容(与矿业集团工程处、垞城煤矿之间签订协议约定的工程一致),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承包范围同工程内容项目;开工日期2003年7月13日,竣工日期2003年12月16日,合同工期155天;合同价款约1000000元;2003年8月25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2套;发包方派驻的工程师为刁九生,职务经理,承包方项目经理为段世全,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为张普林,职务为总监;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按江苏省2001年度定额执行,材料按徐州市工程造价信息;每月按进度付工程造价的70%,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后付90%,保修金10%保修期满付清;发包人供应材料,结算时按定额价扣除;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自主采购,按徐州市相应月份造价信息及调差文件执行;执行2001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材料价格执行徐州市造价信息,工程量按实结算;发包人供应承包人工程用钢材,在决算中扣除,发包方收取承包方管理费9%(不含税)。该合同附件1即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载明工程名称为浴室楼,层数3层。合同附件2即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载明材料设备品种为钢材。汉中集团柳新分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新建了垞城煤矿新浴室楼,包括土建及安装工程,并以一钢梯将新浴室与老福利楼(老浴室楼)进行了搭接,但未对该浴室楼SBS屋面防水施工,卷材也非汉中集团柳新分公司提供。2005年汉中集团柳新分公司又根据矿业集团工程处的要求对垞城煤矿老福利楼一楼进行了改造,改造过程中所使用的塑钢窗外窗部分系矿业集团工程处提供,面积为103平方米。以上工程已于2005年竣工并投入使用。汉中集团柳新分公司在施工后将工程量签证单及自己制作的工程概算书及提交矿业集团工程处。汉中集团柳新分公司制作的更新厂厂房决算书决算价为20万元,更新厂附属及完善项目土建工程概算造价为142714.28元(编制日期为2003年10月),更新厂附属及完善项目安装工程的工程概算造价为22628.19元(编制日期为2003年10月)。2008年11月-12月,矿业集团工程处经审核,厂房决算在扣除10000元管理费后核定为190000元,在核减部分工程量及单价等后,更新厂附属及完善项目土建工程造价为48410元,安装工程造价为981元。关于老福利楼的造价,一层改造土建工程汉中集团柳新分公司编制概算造价为330525.73元,改造扩建工程编制概算造价为49669.44元。2008年10月经矿业集团工程处审核,在核减部分工程量及单价等后,造价分别为184519元和17853元。矿业集团工程处与垞城煤矿关于新建浴室楼的造价结算,其中土建部分工程预算造价为1152366元。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超出原预算图,工程结束后,矿业集团工程处编制浴室楼预算追加结算书,编制造价为849805元,2004年11月9日经垞城煤矿和有关机构审核造价为820255元。汉中集团柳新分公司与矿业集团工程处关于新建浴室楼的造价结算,汉中集团柳新分公司提交了工程概算书(编制日期为2005年,有汉中集团柳新分公司项目经理即其委托代理人段世全签字),其中:⑴、新建浴室供水、排水,概算造价56722.02元,经矿业集团工程处审核(以下简称审核价)为14670元;⑵、浴室电气,概算造价42034.99元,审核价为31082元;⑶、浴室外给水、暖气,概算造价111856.59元,审核价为63769元;⑷、福利楼扩建工程完善项目(电器设备安装),概算造价33307.21元,审核价为8164元。庭审中,矿业集团工程处另提供新建浴室楼的5册工程概算书,称系汉中集团柳新分公司制作(但未载明系汉中集团柳新分公司制作,也没有段世全签字),分别为:⑴、浴室楼烘干架,概算造价78344.68元,审核价为77384元;⑵、浴室给排水、暖气(沐浴器暖器气片),概算造价30114.43元,审核价为18020元;⑶、浴室楼钢爬梯,概算造价10316.89元,审核价为10194元;⑷、浴室楼烘干室安装工程,概算造价51277.31元,审核价为17828元;⑸、浴室楼土建,概算造价1078859.04元,审核价为854713元。汉中集团柳新分公司称上述5册概算书并非其制作,但概算书载明的工程系其施工。后矿业集团工程处共计支付汉中集团柳新分公司工程款1200000元。2009年矿业集团工程处两次通知汉中集团柳新分公司核对账目。2011年8月31日,汉中集团柳新分公司项目经理段世全与矿业集团工程处原在垞城煤矿施工的负责人王耀祥对汉中集团柳新分公司所施工的单项工程和造价进行核对,王耀祥2011年9月5日确认分包工程属实,新福利房钢材由甲方供给。庭审中,汉中集团柳新分公司认为其所制作的工程造价核算书中所列工程量和单价等被矿业集团工程处核减无依据,鉴于矿业集团工程处原垞城煤矿工地技术员李伟称2008年其对上述工程审核时,工程量签证单等由段世全提供给矿业集团工程处,其审核后仍交给该工程处,法院要求矿业集团工程处提供,但其仅提供了更新厂附属及完善项目土建及安装工程的工程量签证单。汉中集团柳新分公司认为矿业集团工程处提供的签证并不完整,故法院委托徐州汇鑫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汉中集团柳新分公司制作的更新厂附属及完善项目土建及安装工程概算书在矿业集团工程处审核后的工程量是否与上述工程量签证单一致进行核对,经核对并不一致。为了确定汉中集团柳新分公司所施工部分的工程造价,法院委托徐州汇鑫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汉中集团柳新分公司施工的更新厂附属及完善项目土建及安装的工程、新浴室楼和老福利楼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按照双方所约定的工程造价适用的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对于造价其中更新厂工程追加部分下浮5%,其他工程下浮9%)。其中新浴室楼工程造价的依据为汉中集团柳新分公司提供的垞城煤矿浴室施工图预算书、浴室楼预算追加施工图预(结)算书(土建工程部分)及矿业集团工程处提供的工程造价概算书中安装工程部分的概算书,老浴室楼工程造价的依据为矿业集团工程处提供而由汉中集团柳新分公司制作的老福利楼工程概算书(汉中集团柳新分公司同意按工程造价的9%支付矿业集团工程处管理费);更新厂附属及完善项目土建及安装工程造价的依据系汉中集团柳新分公司制作的相关概算书,鉴定的内容为矿业集团工程处核减前的工程量。经鉴定,新浴室楼土建部分工程造价为1588753.37元(但应扣除SBS屋面防水工程卷材材料及施工费用27950.51元,钢材费用264991.97元),安装部分造价为330235.33元,老福利楼造价为310344.77元(已扣除103平方米塑钢窗造价),更新厂附属及完善项目土建及工程的工程造价为138065.88元。汉中集团柳新分公司共计支付鉴定费28013元。原审法院认为:矿业集团工程处、矿业集团与垞城煤矿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应按合同约定施工。而矿业集团工程处及矿业集团将其中部分工程转包给汉中集团柳新分公司,双方之间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合同。鉴于双方约定的工程造价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汉中集团柳新分公司施工部分经竣工验收,符合质量要求,依照法律法规应参照双方约定的造价计算其应支付的工程款。由于矿业集团工程处持有涉案工程的签证单等汉中集团柳新分公司所施工工程量的证据,而其未向法庭提供,应推定汉中集团柳新分公司主张的工程量成立,故以鉴定机构出具的造价结果作为依据。鉴于汉中集团柳新分公司施工部分的工程已于2005年竣工验收使用,其主张从2006年起计算损失,法院予以支持。汉中集团柳新分公司在2011年仍在主张权利,故矿业集团工程处及矿业集团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抗辩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由于矿业集团工程处系矿业集团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没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对于其不能给付的部分,由矿业集团承担。遂判决:矿业集团工程处给付汉中集团柳新分公司、汉中集团工程款1064456.87元及相应利息损失(该款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14年6月19日止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不超过752240元),对于其不能给付的部分由矿业集团承担。上诉人矿业集团工程处、矿业集团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涉案工程量的核减部分应当从工程款中扣除。2、上诉人提供钢材的单价认定错误,应当以每吨3900元计算。3、上诉人不应当承担全部的利息损失。上诉人多次通知对方结算,对方不予配合。合同约定10%的质保金在质保期内不应当支付利息,这部分利息应当扣除。除更新厂以外新浴室楼土建和安装及老浴室楼的改造约定了10%质保金,该笔质保金在5年内的利息应当予以扣除。4、双方对工程款数额存在很大争议,导致双方未结算,对此双方均存在过错,不能由上诉人单独承担利息损失责任。5、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前提是工程完成结算,工程结算完成前不具备付款条件。被上诉人汉中集团柳新分公司、汉中集团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上诉人上诉请求中所提到的内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二上诉人对涉案工程量核减部分应否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2、矿业集团工程处提供的钢材单价如何认定。3、利息应否予以支持,计算是否正确。本院认为:一、关于二上诉人对涉案工程量核减部分应否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的问题。二上诉人在二审时向法庭提供了其与垞城煤矿9本结算书(浴室楼钢梯、浴室给排水调整、浴室楼照明、浴室楼对外供水供暖管路、浴室楼烘干架、浴室采暖、浴室通风及烘干设备安装、老福利楼改造、垞城福利楼洗衣房电气设备),通过二上诉人与垞城煤矿结算时所审核的工程量及单价同二上诉人对二被上诉人工程量及单价的核减一致,来印证其对涉案工程量的核减是有依据的。本院认为,二上诉人与垞城煤矿之间的结算书体现的是其与垞城煤矿之间对工程量的审核,在无签证单佐证以及二被上诉人认可的情况下,该证据不足以证明二被上诉人的实际工程量以及审减依据,故对二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二、关于矿业工程集团建筑工程处提供的钢材单价如何认定的问题。二上诉人主张其提供的钢材单价应按照2004年1月份徐州市造价信息进行计取,但是其并未提供采购发票等证据证明其采购时间。因此鉴定机构根据双方之间合同的约定以及施工时间,依据2003年11月份徐州市造价信息计取钢材的单价并无不当。三、关于利息应否予以支持以及计算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涉案工程已于2005年交付使用,且二被上诉人在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后于2003年至2005年期间先后向二上诉人报送了涉案工程的结算书,同时二上诉人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二被上诉人不配合进行结算的情况,因此二上诉人应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责任。根据建设工程领域的行业惯例,扣除掉结算时的异议期及审计时间等因素,原审法院根据二被上诉人的主张认定二上诉人从2006年起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并无不当。对于新浴室楼的土建安装及老浴室楼改造部分工程中10%的质保金在质保期内的利息应否予以支持的问题。因二审期间二被上诉人以书面的形式明确放弃新浴室楼质保金在质保期内的利息,该放弃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因二被上诉人二审期间明确放弃该项诉讼请求,导致案件事实发生变化,故本院依法予以改判。对于老浴室楼的改造工程,二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明确约定了10%的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付清,在当事人对保修金未予以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二上诉人主张扣除老浴室楼改造工程10%保修金在保修期内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0733号民事判决。二、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柳新分公司、江苏汉中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064456.87元及利息(以901852.25元为本金,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14年6月19日止;以162604.62为本金,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4年6月19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本利率计算;支付的利息以752240元为限)。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处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柳新分公司、江苏汉中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7150元减半收取13575元、鉴定费28013元,共计41588元,由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柳新分公司、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588元,由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处、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6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380元,由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处、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000元,由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柳新分公司、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8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蕾代理审判员  崔金城代理审判员  程 叶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宗 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