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苍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刘小英、林某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林某,骆爱友,梁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刑初字第45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无业。2007年8月14日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辩护人施孔全,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林某,无业。2007年8月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7年10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原犯寻衅滋事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08年5月22日刑满释放。2010年12月8日因赌博被苍南县公安局处罚款人民币400元。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被告人骆爱友,无业。2008年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10月9日因犯抢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1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被告人梁某,无业。2003年7月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5)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林某、骆爱友、梁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项聪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林某、骆爱友、梁某,辩护人施孔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底至同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林某伙同吴志岳、白洪剑、侯百忍、周小春(均已判刑)合股在苍南县龙港镇江山社区都口村、钱库镇望里社区北岙村、藻溪镇兴文村等农村偏僻处流窜开设赌场,供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赌场雇佣被告人骆爱友、梁某等人帮忙赌场望风。期间,每日参赌人次基本有四五十人,至少二三十人以上,参赌人数总数在200人次以上,赌场每日抽取的头薪达三四千元。被告人骆爱友、梁某在赌场内帮忙10天以上。2014年10月28日,被告人林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梁某。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侯百忍、周小春、白洪剑、吴志岳的供述,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罪犯档案资料、出所登记表、立功认定意见书,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林某、骆爱友、梁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或为赌场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林某系赌场开设者和股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骆爱友、梁某系被雇佣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刘**、骆爱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梁某有前科劣迹,均酌情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刘**、骆爱友、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林某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被告人骆爱友、梁某均系从犯,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林某、骆爱友、梁某减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刘**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判处被告人骆爱友、梁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二年二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18年7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7年4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骆爱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6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春雪人民陪审员  赵典木人民陪审员  黄道奔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陈明明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