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上海良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能福实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6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良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良双。委托代理人张亦平,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能福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荣明。委托代理人苏徐高,上海市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上海亘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明。委托代理人陆俊超,上海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上海华际储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尉迟刚。委托代理人郑璟华,上海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上海华枫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言长。委托代理人陈莉萍,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璐婷,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上海钧合仓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光午。委托代理人张海燕,上海深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前,上海深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上海良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能福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亘顺实业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就上海亘顺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良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能福实业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06号民事裁定,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三(民)初字第1840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鉴于该案的审理结果可能影响到本案的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周刘金代理审判员 高 胤代理审判员 陈家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范庆韵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