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田保华申请执行田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保华,田茂林,闫金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120号申请执行人田保华,男,汉族,49岁。被执行人田茂林,男,汉族,53岁。被执行人闫金莲,女,汉族,52岁。申请执行人田保华与被执行人田茂林、闫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东法民初字第12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田茂林在中国建设银行伊金霍洛西街支行有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田茂林在中国建设银行伊金霍洛西街支行账户内工资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