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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安徽省易和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梁伟、合肥环城有线电视网络管理中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1321号原告:安徽省易和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9896502-2。法定代表人:梁端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永清,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德莉,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梁伟,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合肥环城有线电视网络管理中心,组织机构代码证73166021-3。法定代表人:刘圣才,主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5485791-6。负责人:李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艳梅,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党稳,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易和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梁伟、合肥环城有线电视网络管理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易和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梁伟、合肥环城有线电视网络管理中心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协议解决诉讼请求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梁伟、合肥环城有线电视网络管理中心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易和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梁伟、合肥环城有线电视网络管理中心的起诉。审判员  周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