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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杭知初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高兴宇与吉林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博库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兴宇,吉林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博库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浙杭知初字第1204号原告:高兴宇。委托代理人:伍德静,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田。被告:博库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冲。委托代理人:胡莉。原告高兴宇为与被告吉林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大学出版社)、博库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库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兴宇的委托代理人伍德静、被告博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林大学出版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兴宇诉称:高兴宇是《读者》签约作家,笔耕二十载,发表3000余篇文章,并有4篇入选中外课本。高兴宇原创作品《怎样与令人讨厌的谈客进行交流》共计3382字,该作品发表于《演讲和口才》杂志2001年7期时更名为《妥善应对这些令人讨厌的话》,因为版面的限制,高兴宇进行了部分的删减,高兴宇作为作者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日前高兴宇从博库公司购买了吉林大学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的《你是世界上最会说法的人》,该书中《十种令人讨厌的话》一文系剽窃高兴宇的作品。审查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内容是出版者的法定义务,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明知涉案图书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下仍旧出版该书,严重侵犯了高兴宇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和获酬权,博库公司销售侵权书籍,均给高兴宇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综上,请求判令:1、吉林大学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侵权图书;2、吉林大学出版社在《中国新闻出版报》向高兴宇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吉林大学出版社赔偿高兴宇经济损失及为调查侵权行为和起诉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5000元;4、博库公司停止销售侵权图书;5、吉林大学出版社和博库公司共同承担案件诉讼费。被告吉林大学出版社未进行答辩。被告博库公司当庭口头答辩称:博库公司仅对出版物经营渠道的合法性负责,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去辨别每一本出版物内容是否侵权,故不应承担责任。请求驳回高兴宇对其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高兴宇为证实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作品电子稿件截屏。2、《演讲和口才》2001年第7期发表内容。3、新浪博客作品发表页面的截屏。证据1-3证明:高兴宇是涉案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4、读者杂志社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黄海晨报新闻报道。证明:高兴宇的现行稿酬标准及地位、知名度。5、《你是世界上最会说话的人》版权页以及侵权文章的内容。证明:吉林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内容抄袭高兴宇享有著作权的作品。6、博库网截屏打印件及购物小票、发票。证明:博库公司销售侵权图书的事实。7、律师函。证明:高兴宇曾发函要求吉林大学出版社停止侵权。8、律师费用发票、购买图书的发票。证明:高兴宇的维权合理费用。被告吉林大学出版社未提交证据。被告博库公司为证实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吉林大学出版社与浙江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的图书经销协议。证明:涉案图书的来源。2、进销货系统的查询信息清单。证明:销售图书数量。3、证明。证明:博库公司的订单由浙江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统一配货。4、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及税务登记证。证明:公司资质。双方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吉林大学出版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当庭质证权利,本院认证如下:一、对于高兴宇提交的证据。博库公司不发表质证意见,视为无异议。1、证据1,本院经审查后认为,高兴宇仅提供了电子稿件截屏的打印件,无法核对其真实性,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2、证据2、4-8,本院经审查后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具有证据效力。3、证据3,本院经当庭上网核实,与高兴宇发表在新浪博客上的文章相一致,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该证据可以证明高兴宇于2007年12月16日已发表了《怎样与令人生厌的访客进行交谈》一文,具有证据效力。二、对于博库公司提交的证据。1、证据1、3,高兴宇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图书的合法来源。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述证据相结合可以证明博库公司所销售图书的来源,具有证据效力。2、证据2,高兴宇对真实性有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证据系打印件,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不予确认。3、证据4,高兴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后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01年7月出版的《演讲与口才》杂志刊登了《妥善应对这些令人讨厌的话》一文,并载明作者为高兴宇,该文正文共计1873字(包括标点符号)。2007年12月15日,高兴宇在其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rzgxy)上发表了《怎样与令人生厌的谈客进行交流》一文,该文正文共计3382字(包括标点符号)。2010年6月,吉林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了《你是世界上最会说话的人》一书(书号ISBN978-7-5601-5688-0),主编刘方方,全书共计250千字,定价37.8元,版次信息显示为2010年6月第1版第1次印刷。该书第21页至25页为《十种令人讨厌的话》一文。2014年8月15日,高兴宇在博库网购买了《你是世界上最会说话的人》一书,价格为29.1元,并取得了博库公司出具的机打发票一张。庭审中,博库公司确认该书系其母公司浙江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从吉林大学出版社购进后由其销售。2014年8月21日,高兴宇授权委托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向吉林大学出版社发出律师函,指明:《你是世界上最会说话的人》刊登的《十种令人讨厌的话》一文未经授权,侵害了高兴宇对其原创作品的著作权,要求停止销售该图书并作出经济赔偿等。庭审中,高兴宇明确以《怎样与令人生厌的谈客进行交流》一文作为其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作品,经比对新浪博客所载《怎样与令人生厌的谈客进行交流》一文与《你是世界上最会说话的人》图书所载《十种令人讨厌的话》一文,两者的主要内容均为针对十种令人讨厌的话提出相应的交流技巧和策略,两者主要存在如下差异:1、后者首段删减了“如果几人相聚,能够敞开心扉……那确是一种精神上的享受。但人处世上,并非事事尽如人意。”共计80字,增加了一句“尤其是在职场交谈的过程中,谈话技巧就显得尤为重要”。2、后者将前者每一段的小标题均进行拆分,如将第一段“一、对探人隐私者要答非所问”,拆分为“一、探人隐私的话”及“策略:对探人隐私者要答非所问”。3、在词句上略有更改。如后者将“但却不知”改为“可不知道”,将“有一说一,有二说二”改为“是什么就说什么”等。除上述区别外,两文其余内容基本相同。另查明,2011年10月18日,原告高兴宇(甲方)与读者杂志社(乙方)签订著作权许可合同一份,其中约定对于甲方向乙方投稿且尚未发表的作品,在乙方《读者》半月刊上使用的,按照千字600-1000元的标准支付稿酬;对于甲方已经发表的作品,在乙方《读者》半月刊上使用的,按照千字400-500元的标准支付稿酬。2014年4月24日,《黄海晨刊》(第7584期)第02版报道标题为“多篇文章进入各地教材日照作家高兴宇成‘教材专业户’《毛竹气度》曾成为山东公务员面试考题”的新闻一则,其中写到“近日,日照作家高兴宇收到上海辞书出版社寄来的样书和稿酬,他撰写的文章《别被他人的话击倒》入选上海九年义务教育七年级课本《语文综合学习》……据介绍,高兴宇撰写的另一篇文章《站起来的智慧》入选北京市小学五年级《阅读课本》,《冷热水效应》入选大学教材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高兴宇成为《读者》为数不多的签约作家”。又查明,吉林大学出版社成立于1988年3月30日,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出版本校设置的学科、专业、课程所需要的教材;本校教学需要的教学参考书、教学工具书;与本校主要专业方向一致的学术专著、译著;适合高等学校教学需要的通俗政治理论读物;根据学校主管部门的分工和安排,为尚未成立出版社的高校出版同一专业系统的高校教材,不得出版文艺创作翻译小说,实用性图书及中小学学习辅导材料。出版本校教师所写的著作,只限于上述范围之内。博库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11日,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出版物批发零售[包括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网络发行)],增值电信业务,预包装食品的零售,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服务,文化用品、办公用品、日用百货、服装的销售,信息咨询服务。还查明,高兴宇为本案维权,支出购买图书费用人民币29.1元、快递费人民币20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500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涉案文章凝聚了高兴宇一定的智力创造性劳动,具有独创性,属于文字作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除该法另有规定外,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高兴宇作为涉案作品的署名作者,在吉林大学出版社、博库公司未提交反证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其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并有权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对比被控侵权文章和高兴宇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两者在整体结构安排、具体叙述语言、甚至举例说明文字等方面均基本相同,被控侵权文章仅对极少量词句进行了同义替换或增删,并未改变涉案作品的核心与精华,以整体观感、综合判断的比对视角来看,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于出版者的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出版者所尽合理注意义务情况,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发行者的侵权责任,该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吉林大学出版社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吉林大学出版社未经许可,在其出版发行的图书中不当使用了高兴宇的文字作品,侵犯了高兴宇对涉案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对于高兴宇要求吉林大学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被诉侵权图书及在《中国新闻出版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博库公司销售侵权图书,其行为亦构成对高兴宇发行权的侵害,但博库公司通过正规途径,从出版社购进具有书号的正规出版物后进行销售,在案并无合理依据足以认定博库公司明知出版物的内容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害,本院认为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故本院对高兴宇要求博库公司停止销售涉案图书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害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在本案中,因高兴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吉林大学出版社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且要求适用法定赔偿,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文字作品的市场影响、知名度、吉林大学出版社的主观过错程度等相关因素酌情予以确定。同时,本院还注意到如下事实:涉案文字作品的字数及所占被控侵权图书的比例;被控侵权图书的版次、售价等;高兴宇为制止吉林大学出版社的侵权行为投入的人力物力等因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吉林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出版发行侵权图书《你是世界上最会说话的人》(书号ISBN978-7-5601-5688-0);二、被告吉林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内容须经原审法院审核);三、被告吉林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高兴宇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人民币8000元;四、被告博库网络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图书《你是世界上最会说话的人》(书号ISBN978-7-5601-5688-0);五、驳回原告高兴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高兴宇负担40元,由被告吉林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5元。原告高兴宇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吉林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19000101040006575401001)。审 判 长  申正权审 判 员  张 棉人民陪审员  欧林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傅灿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