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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修民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焦全战与贠顺新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全战,贠顺新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修民二初字第13号原告焦全战,男,195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贠顺新,又名贠某,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全战诉被告贠顺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以被告贠顺新强制戒毒人身受到限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全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潘康德审 判 员  周海琴人民陪审员  崔新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田阳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