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民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焦全战与贠顺新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全战,贠顺新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修民二初字第13号原告焦全战,男,195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贠顺新,又名贠某,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全战诉被告贠顺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以被告贠顺新强制戒毒人身受到限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全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潘康德审 判 员 周海琴人民陪审员 崔新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田阳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