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中行终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温岭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处与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岭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处,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曹庭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行终字第000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岭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处,住所地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铜录山。负责人陈连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占传忠,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冶市建设路23号。法定代表人王友兴,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金民,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曹庭施,农民。委托代理人吕细送,黄石市团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温岭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处因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大冶市人民法院(2014)鄂大冶行初字第0005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冶市人民法院(2014)鄂大冶行初字第00050号行政判决;二、发回大冶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 蓓审判员 刘海军审判员 刘桂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安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