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梁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罗法刑初字第61号公诉机关罗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男,1966年5月29日出生,广东省罗定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罗定市。因本案于2014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被罗定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5年4月2日被逮捕。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覃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某吸毒成瘾,曾多次被强制戒毒。为了获取毒资,被告人梁某某向他人购进毒品海洛因后,除用于自己吸食外,还以50元、100元不等的价格出卖给郑某某等吸毒人员。2014年10月30日,被告人梁某某在其住处出卖了50元海洛因给郑某某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在其身上扣押到0.2克海洛因及毒资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郑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移交毒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指认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云浮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淋巴细胞计数检测报告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检验报告;身份资料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梁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梁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所处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的海洛因0.2及毒资5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汉文审 判 员 刘新可代理审判员 房 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林炜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