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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547号原告刘某,男,汉族。被告戴某,女,汉族。原告刘某诉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耿立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红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