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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民初字第02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牟荣华与邓学述,罗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荣华,罗勇,邓学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2028号原告牟荣华,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被告罗勇,男,基本身份信息不详。被告邓学述,男,汉族,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原告牟荣华与被告邓学述、罗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晓剑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晓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马宏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