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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成都润烨石材有限公司与成都胜和实业有限公司、方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润烨石材有限公司,成都胜和实业有限公司,方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432号原告成都润烨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石羊场乡裕民村五组。法定代表人樊明良。委托代理人向响,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文姬,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胜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水东门街**号。法定代表人彭登建,系成都胜和实业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剑,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浩宇,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超,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林剑,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浩宇,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成都润烨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胜和实业有限公司、方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潘苏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润烨石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润烨石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润烨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160元,由原告成都润烨石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苏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傅晓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