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林志欣与张发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欣,张发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404号原告林志欣,无职业。被告张发君,无职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志欣与被告张发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志欣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志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志欣负担。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陆怡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