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余民初字第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曹某与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余民初字第0257号原告曹某。委托代理人林锋云,南通市通州区西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季某。委托代理人王充,南通市通州区五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受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曹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管 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俞振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