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长民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长民初字第00017号原告李某,男,1965年1月10日生,汉族。被告某某公司。负责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某某,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开庭、答辩、接收诉讼材料、代为调解、代为上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依其诉请的事故车辆残值与被告应承担赔偿金额出现误差,故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 判 长 张 剑代理审判员 许苏红人民陪审员 强双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高文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