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蒋士舜与潜江市龙湾镇人民政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士舜,潜江市龙湾镇人民政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687号原告蒋士舜,男,生于1953年3月10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被告潜江市龙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潜江市龙湾镇华容路161号。代表人从建军,该镇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士舜诉被告潜江市龙湾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士舜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士舜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士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04元,由原告蒋士舜负担。审判员 林发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海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