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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充执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李永举等与何淑华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举,李小云,李小华,李小平,何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充执字第178-1号申请执行人:李永举申请执行人:李小云申请执行人:李小华申请执行人:李小平被执行人:何淑华何淑华犯故意伤害罪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2014)西充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书生效后,何淑华应该赔偿李永举、李小云、李小华、李小平损失28703.91元,李永举、李小云、李小华、李小平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何淑华未履行义务。查明,何淑华正在监狱服刑,无银行存款,无其他财产收益,案件暂时无法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充县人民法院(2014)西充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何淑华有执行条件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蒲邦槐人民陪审员  刘 彪人民陪审员  何海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蒋清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