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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二商申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龚根现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龚根现保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龚根现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商申字第000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民主南路69号恩华大厦4楼。负责人陈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立杰,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周海,江苏元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龚根现,吊装租赁业主。委托代理人董震铭,扬州市邗江区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倪祥根,扬州市邗江区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太平财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龚根现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商终字第00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徐州太平财险公司与龚根现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天红代理审判员  鲍颖焱代理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