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偏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偏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偏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偏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偏民初字第1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秦某某,男。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某某、被告秦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农历十一月初五按当地乡俗举行婚礼,后于2011年10月11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有一子一女,儿子现年9周岁,女儿现年2周岁。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于性格不投,缺乏共同语言,经常吵闹打架。被告无休止的打闹使原告的感情受到伤害,原告认为和被告的感情破裂,决心和被告离婚。关于孩子抚养问题,儿子相对已经长大留给被告抚养,女儿仅有两岁离不开娘,原告愿带其生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没有什么值钱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不分割。请求:一、判令原告和被告离婚;二、判令儿子随被告生活,女儿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如果要离婚的话孩子没人管,要不两个孩子全由原告抚养,我不出抚养费,要不就是两个孩子我全抚养,由原告承担抚养费。总的来说我不愿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秦某某于2004年农历八月二十八日经原告的姑舅姑姑杨丽介绍相识,2004年农历十一月初五按照当地乡俗举行了婚礼,2011年10月11日在偏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书。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一女,儿子名叫秦磊,2005年农历八月十六日出生,现在偏关县二完小读书,现随被告生活;女儿名叫秦晨,2012年农历八月二十三日出生,现随原告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共同的存款等收入,在农村信用社以夫妻名义共同贷款四万元,被告秦某某和其妹夫贺建东共同贷款四万元。共同的财产有海尔牌两开门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戴尔台式电脑一台。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明、结婚证复印件以及开庭笔录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当事人离婚的依据。本案中,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秦某某婚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有一子一女,逐渐建立起较为牢固的夫妻感情。现双方虽然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是夫妻双方感情并没有彻底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加强交流、沟通,夫妻仍有和好可能。原告也没有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应该互谅互让,以共同抚养教育子女、和睦生活为宜。为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子女身心健康,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家庭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福明审判员 武中华审判员 刘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徐金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