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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江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县支行诉被告陶亚辉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县支行,陶亚辉,李元辉,邓贵富,刘登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江民初字第21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县支行,住所地开江县新宁镇。法定代表人唐继洪,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易佳丽,系原告单位职工。被告陶亚辉。被告李元辉。被告邓贵富。被告刘登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县支行诉被告陶亚辉、李元辉、邓贵富、刘登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县支行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