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曹斐斐与河南康平光电高科有限公司、平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斐斐,河南康平光电高科有限公司,平小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民初字第00043号原告曹斐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程开峡,北京市亦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河南康平光电高科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天山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平小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平小建,男,汉族。原告曹斐斐与被告河南康平光电高科有限公司、平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斐斐的委托代理人程开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康平光电高科有限公司、平小建经法庭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斐斐诉称:2015年1月30日,原告与河南康平光电高科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河南康平光电高科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40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15年2月15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借款逾期偿还时应还款总额的日15‰支付违约金;被告平小建为该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2015年2月15日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河南康平光电高科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540万元及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2、被告平小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南康平光电高科有限公司、平小建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借款协议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以及平小建应该承担保证责任;2、银行转款凭证一份,证明借款协议已实际履行;3、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历史明细单一份,证明原告的款项来源及支付能力。被告河南康平光电高科有限公司、平小建未到庭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查明:河南康平光电高科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于2015年1月30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河南康平光电高科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40万元,借款汇入河南康平光电高科有限公司指定的平小建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的账户上,借款到期日为2015年2月15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借款逾期偿还时每逾期1日按应还款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被告平小建为该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河南康平光电高科有限公司、平小建未偿还借款。本案在开庭前,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于2015年3月11日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河南康平光电高科有限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曹斐斐借款54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2分,自2015年1月30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平小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被告河南康平光电高科有限公司、平小建拒绝领取调解书,故本院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河南康平光电高科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40万元到期后,应及时履行偿还本息义务。河南康平光电高科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应当继续履行。因双方约定的利率过高,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部分不予支持。被告平小建自愿为上述债务提供担保,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平小建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河南康平光电高科有限公司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康平光电高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曹斐斐借款54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5年1月30日起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二、被告平小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曹斐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28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55281元,由被告河南康平光电高科有限公司、平小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会强审 判 员 张 玮代理审判员 马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艳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