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川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王正义与王裕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义,王裕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川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王正义,男,生于1988年11月24日,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被执行人王裕斌,男,生于1973年9月25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2015)青川民初字第27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王正义申请执行王裕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2015)青川民初字第2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晓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易小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