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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边群力与朱广明、帖德芳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440号原告边群力。委托代理人边峥捷。被告朱广明。委托代理人帖德芳。被告帖德芳。原告边群力诉被告朱广明、被告帖德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月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被告及被告朱广明之委托代理人帖德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边群力诉称,原、被告系邻居。被告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擅自将进户门移至公共走道上,严重影响原告的安全、采光、通风及出入。在与被告多次交涉中,被告非但不拆除违法搭建,而且用杂物、胶水等物品多次将原告门锁堵塞,造成门锁损坏,严重影响到原告的正常生活。为此,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拆除凤城二村XXX号XXX室至207-208室之间公共走道部位的铁门、木门(包括门边砖墙、窗户),恢复原状。被告朱广明、帖德芳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我方于1993年就已经把公用走道搭建了。最多是占用公用部位,对原告的通风采光没有影响。原告在楼上还有一套住房,同样占用了公用部位,如果要拆除,应该都一起拆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楼层邻居。原告系上海市杨浦区凤城二村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人,两被告系上海市杨浦区凤城二村XXX号XXX-XXX室房屋产权人。被告在两户之间的公用走道部位安装了铁门、木门,搭建了砖墙、窗户。原告故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另查明,上海四平物业管理公司于2014年10月21日向被告出具了督促改正通知书,因被告占用公用部位,要求被告方整改。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安全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本案原、被告系同楼层邻居关系。现被告在公用走道部位安装铁门、木门等对原告的日常生活造成妨碍,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广明、帖德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在上海市杨浦区凤城二村XXX号XXX室至207-208室间公用走道部位安装的铁门、木门、搭建的砖墙、窗户,恢复原状。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朱广明、帖德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月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胡 瑗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