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一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桂芳与被告林泽、刘家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芳,林泽,刘家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162号原告张桂芳,52岁,住双辽市。被告林泽,47岁,住双辽市。被告刘家吉,46岁,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芳与被告林泽、刘家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芳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原告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桂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文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京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