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2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2447号原告朱某某,女,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谭某某,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3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元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原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