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从执恢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从江县农业局申请执行吴安明非法电鱼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从江县农业局,吴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从执恢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从江县农业局。法定代表人刘华钧,男,系从江县农业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邓林兵,男。被执行人吴安明,男,1958年1月5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从执恢字第14-1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吴安明在从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户的存款1018.00元,冻结期限为陆个月。现因被执行人吴安明在执行期限内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安明在从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户的存款1018.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永和审判员 王绍勇审判员 周 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沈维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