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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从执恢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从江县农业局申请执行吴安明非法电鱼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从江县农业局,吴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从执恢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从江县农业局。法定代表人刘华钧,男,系从江县农业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邓林兵,男。被执行人吴安明,男,1958年1月5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从执恢字第14-1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吴安明在从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户的存款1018.00元,冻结期限为陆个月。现因被执行人吴安明在执行期限内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安明在从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户的存款1018.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永和审判员  王绍勇审判员  周 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沈维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