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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刑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蒙刑初字第00100号公诉机关蒙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某,男,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2年12月9日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公诉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云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0日,被告人许某某拖欠工人工资149017元连夜出走逃匿,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对起诉指控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被告人许某某从胡某某、朱某某手中承包蒙城县妇女儿童医院干挂石材工程的清包工,胡某某、朱某某支付给许某某工程款389000元,但许某某在未支付工人工资149017元的情况下,于2014年8月10日连夜出走,并将手机关机。蒙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8月13日下达(蒙)人社监令字(2014)17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被告人许某某仍未支付被拖欠的工人工资。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于2014年12月17日已全额支付被拖欠工人的劳动报酬。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1、关于蒙城县妇女儿童医院拖欠工人工资一案的调查报告、农民工工资数额认证、职工工资支付花名册、劳动监察部门调查笔录、相关人员情况说明、工程协议书和收条,证明蒙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情况,认证许某某拖欠农民工工资149017元。2、工程协议书和收条,证明被告人许某某从胡某某手中包清工,并已收取工程款389000元。3、蒙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蒙)人社监令字(2014)17号劳动保障责令改正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执和照片,证明2014年8月13日,蒙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劳动保障责令改正决定书并在被告人许某某生产经营场所张贴,要求被告人许某某在2014年8月26日之前依法足额支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4、证明和安徽蒙城农村商业银行客户回单,证明2014年12月17日,许某某将拖欠农民工工资149017元转入劳动监察部门郁燕的账户。5、抓获经过和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自然状况以及2014年12月5日,合肥市公安局滨湖派出所发现许某某为网上逃犯,将其抓获。6、被害人费某某、王某甲、郏某某、刘某甲、王某乙、张某某、杨某某、孙某甲、李某甲、刘某乙、马某某、单某某、万某某、孙某乙、李某乙、刘某丙和汪某某的陈述,证明许某某欠上述工人的工资,后工人联系许某某不接电话,联系不到人。7、证人胡某某证言,证明其是在2013年12月承包妇女儿童医院石材工程,许某某带工人在工地上干活,按照合同规定其承包给许某某的工程是9700平方,每平方是45元,总工程436500元,按照工程量支付钱款,许某某带领了有二十个人左右。其已按85%的工程量总共付给许某某389000元,2014年8月10日工人来找其说许某某没发他们工资,夜里带着老婆孩子走了,其打许某某的电话没人接,第二天手机就关机了,现在手机已停机。许某某一共拖欠了二十个人左右的工资152214元工人工资。8、证人朱某某证言,证明将工程分包给许某某,总共给了许某某389000元,许某某在2014年8月10日凌晨偷偷离开,电话打不通,还差二十多个工人约15万元的工资。9、被告人许某某供述与辩解,供认拖欠工人工资一直未支付的犯罪事实,但其原以为与胡某某、朱某某在工程款有争议,认为剩余的工程款足以支付工人工资就走了,现已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并全额支付支付工人劳动报酬。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经全额支付劳动者报酬,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许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燕园代理审判员  李 鹏人民陪审员  徐永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丁 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