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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有林要求宣告罗琼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有林,罗琼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荔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张有林,农民。被申请人罗琼,农民。申请人张有林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罗琼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有林于2014年12月24日至我��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公媳关系,被申请人于2008年与申请人儿子张发登记结婚,2008年3月20日将户口迁至申请人户下,一直在申请人户籍地生活,并于2009年1月25日生育女儿张榕英。被申请人自幼患有脑膜炎,精神不正常,其于2011年离家出走,经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父母多次寻找均无音讯,后申请人儿子于2014年11月1日死亡,为了能为孙女张榕英申请为孤儿,得到国家相关政策的扶助,现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罗琼失踪。经查,被申请人罗琼,女,1987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广西荔浦县人,身份证号为××,住荔浦县双江镇江埠村江埠屯121号,系申请人的儿媳,于2011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2月27日在《法制日报》上发出寻找罗琼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罗琼仍然下落不明。另,申请人的儿子张发(即被申请人的丈夫)于2014年11月1日死亡,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没有相关财产,不需要指定财产代管人。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户口本、荔浦县双江镇江埠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证明、申请人儿子的死亡户口注销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系被申请人之亲属,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失踪的条件。被申请人罗琼下落不明已满两年,虽经家人寻找但仍无音讯,本院在报刊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失踪。因此本院对申请人张有林请求宣告被申请人罗琼失踪的申请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罗琼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唐维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覃滢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