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2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黄建群与陈碧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群,陈碧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2759号原告黄建群,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被告陈碧坤,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黄建群与被告陈碧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黄建群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建群负担。审判员 庄福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岳晓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