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慕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慕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897号原告慕某某。被告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慕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慕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石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慕某某撤回对被告石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慕某某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高照阳审 判 员 姜朋飞人民陪审员 张秀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曹晶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