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何超与刘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超,刘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69号原告何超。被告刘梅。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超与被告刘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超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何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何超预交),由何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加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陆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