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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何超与刘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超,刘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69号原告何超。被告刘梅。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超与被告刘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超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何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何超预交),由何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加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陆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