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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三商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刘宗森与曲知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宗森,曲知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三商初字第23号原告刘宗森。委托代理人胡保波,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知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宗森诉被告曲知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宗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宗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刘宗森负担。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曲晓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