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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祁华中与吴培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华中,吴培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081号原告祁华中。委托代理人尹青,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吴培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祁华中诉被告吴培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祁华中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华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华中撤回起诉。本案邮寄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祁华中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宋艳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吴文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