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高民初字第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肖某与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高民初字第0183号原告肖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马国军,建湖县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季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判员 罗海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唐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