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民初字第7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高碑店市安信农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崔相军、闫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碑店市安信农资农民专业合作社,崔相军,闫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7021号原告高碑店市安信农资农民专业合作社,地址高碑店市张六庄乡张六庄村。法定代表人曹晓红,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国腾,高碑店市兴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相军,男,汉族。被告闫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碑店市安信农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崔相军、闫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碑店市安信农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赵长江 微信公众号“”